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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起诉离婚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

今天说一说,起诉离婚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现实生活中经常碰到夫妻双方在不同区域,准确点说是户籍所在地在不同的区域。比如说:在两个不同的区或县的;在两个不同的地级市的;在两个不同的省份的;一个在香港(澳门、台湾),一个在大陆的;或者在两个不同的国家的。这些情况起诉的时候都需要我们考虑去哪个法院起诉,也就是哪里的法院管辖。




  • 在详细叙述之前,我们需要把几个专业术语解释一下:

1、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2、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这里有一个特别注意的地方,如果公民在医院住院治疗超过一年的情况下,医院是不属于经常居住地的。

  • 好了,下面我们就分具体情况说一说究竟应该在哪些法院进行管辖:

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的情况下,那么就在住所地的基层法院进行起诉;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到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

  • 上面这些是一般情况,还有下面一些特殊情况: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以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这些情况都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2、对于军婚的情况。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涉外离婚管辖情况

(1)若涉外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国内均有住所,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原告是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被告不在我国领域居住的,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在国外,但未定居,任何一方起诉离婚时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由于现实生活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不同情况,所以法律也进行了分门别类的规定,大家在起诉之前首先要选择好起诉的法院,否则可能会跑冤枉路,不被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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