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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被告下落不明在国外外地工作等情况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关于离婚案件中管辖问题的知识一:夫妻一方如果起诉离婚,管辖法院是按照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大家都了解的一般情况,不过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根据平时咨询比较多的问题,详细进行解答一下:第一种情况,原告起诉离婚,但是被告一方失踪或者下落不明了,这种情况是原告一方是可以在己方住所地法院进行起诉的;与之相类似的情况,对方在国外居住了,是可以在原告一方所在地起诉的。这样就给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提供了便利,只要原告一方书写诉状,按照规定的份数递交法院就可以立案了。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当然,如果原告一方不在户籍地生活的,那么在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离婚案件中管辖问题的知识二:律师经常遇到当事人咨询这样的问题: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外地工作的,一方想起诉离婚的,向哪个法院起诉?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对方在外工作的,一方想起诉离婚,那么是可以在原告一方所在地起诉的。2、夫妻双方均在外地工作的,按照法律规定,是按照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而不是一定要回被告户籍地,也就是住所地法院起诉。当然,有的人可能没有在一个地方长久居住一年以上,这样不符合经常居住地的条件,那么法律也是有规定的,是可以在原告了解到的被告现有居住地址起诉的。以上情况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离婚案件中管辖问题的知识三:对方在监狱服刑了,一方想起诉离婚,管辖法院怎么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夫妻一方在监狱服刑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了,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是可以在己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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