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美国诗人厄内斯特·海明威曾说过,“证据是你言论的根基。”尤其是在诉讼过程中,证据的价值就更为显著,以至于“举证之所在,胜败之所在。”
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法律事务有关之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民事诉讼中,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都需要对自己的诉请、答辩或反诉所根据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而在实践中,不同的案件,有着不同的取证策略和取证关键,在本系列中,我们将针对不同案由分别展开,欢迎持续关注。
我们今天就从最为常见的离婚纠纷开始说起。
根据实务情况来看,离婚案件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一般有三个: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财产分割问题;子女抚养问题。取证也应当主要围绕证明这三个问题的事实和情况来进行。
尤其对于原告而言,在起诉前应该预先收集充足的证据,否则起诉之后,对方就会更加谨慎地掩盖真相、抹去痕迹,收集证据将变得困难,这类情况尤其见于家暴和婚外情的证明上。
List-婚姻基本情况证据列表
1.法律婚姻:《结婚证》《结婚关系证明》
2.事实婚姻:户口本、身份证以及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
3.婚前相识、相恋的经过的自述、介绍人的证言等
4.有关物品、来往信件、聊天记录等。
5.强迫、包办、买卖婚姻的证人证言等。
6.婚后情况自述、邻居证言等
王志涛律师提示
一般而言,法律婚姻提交《结婚证》即可。
如《结婚证》原件遗失,或者另一方为了不离婚而撕毁、藏匿的,则可以向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补领结婚证,或向档案馆(局)申请开具《婚姻关系证明》。
1994年2月1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则提交户口本、身份证以及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
List-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列表
(一)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证据材料
1.子女、邻居或其他知情人士的证人证言;
2.双方签订的分居协议书、居委会证明、物业公司的证明;
3.分居后租房居住的,可以提交房屋租赁合同、证人证言。
(二)一方隐瞒婚前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及相关证明;一方有严重生理缺陷,不能过正常的夫妻性生活的相关证明
医学技术鉴定作为关键证据
(三)证明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明
1.报过警的:提交110的《出警记录》,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书》
2.没有报过警的:
(1)提交知情者的证人证言(邻居朋友);
(2)家暴、虐待导致的门诊和住院病历、伤情照片或者录音录像;
(3)居委会的调解记录等。
(四)重婚、夫妻一方和他人同居的证据材料
1.重婚:
(1)对方与第三人的结婚证
(2)对方与第三人以夫妻相称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
①知情人士出具的证人证言;
②对方与第三人结婚仪式的录像、照片;
③对方当事人以“父”或“母”的名义,在非婚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或者住院证明上签的字。
2.与他人同居的:
(1)提交对方与第三人共同生活的小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2)知情人士出具的证人证言
(3)双方同居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东的证人证言;
(4)配偶一方曾经出具的道歉信、保证书;
(5)配偶一方承认与他人同居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
(五)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明
如果当事人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接受过治安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提交《治安管理处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六)一方宣告失踪的
1.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请求离婚的,可以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裁定书。
2.可以用来辅助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聊天记录、手机通话记录等。
(七)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1.提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
2.双方继续分居一年以上的证据
(1)分居协议书
(2)居委会、物业公司的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
(4)对方当事人承认分居又满一年的录音、聊天记录等
王志涛律师提示
《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
其中,“感情确已破裂”属于准予离婚的实质要件,“调解无效”属于准予离婚的程序要件,经调解,一方仍坚持己见或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视为“调解无效”。
一般而言,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有:
1.重婚行为;
2.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
3.存在家暴、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
4.赌博吸毒,屡教不改;
5.其他严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恶性例如嫖娼、卖淫、酗酒等;
6.一方宣告失踪和其他情形;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
对于这部分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分居情况、尤其是分居时间比较难证明,一般而言,比较容易举证的情况是住在其他人家里(回父母家居住、住在亲戚家、住在单位宿舍等)。
如果夫妻还在一个屋檐下生活,但并没有夫妻生活的情况,那证明分居的情况和时间就更是难上加难。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子女、邻居或其他知情人士来证明夫妻之间确已分居。
List-证明离婚财产的证据
1.共同生活期间取得财产的证据。
2.双方各自财产来源的证据。
3.子女各自财产的证明。
4.个人债务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
List-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收集
1.房屋:
(1)《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按揭贷款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契税发票》
(2)涉及城市公有住房的,需要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3)涉及宅基地房屋的,需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
2.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1)《劳动合同》
(2)工资收入证明、工资条、工资卡流水
3.存款:
(1)一般需要提交银行卡或存折
(2)存取款明细
4.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期权、期货:
(1)股票:需提供《股票账户对账单》《股票交易对账单》,如不能提交,则需要提供对方身份证号、股票开户机构、股票账户号等信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取。
(2)债券和基金:一般需要提交相关债券复印件,如果缺少上述证据的,则需要提供债券的发行主体、基金公司等信息申请人民法院向相关单位调查收集。
(3)期权和期货:一般需要提交相关协议的复印件,如果缺少上述证据的,则需要提交相关协议主体的信息,申请人民法院向相关单位调查收集。
5.公司、企业的股权、股份和个体工商户的财产
一般需要提交所涉及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工商档案。
6.车辆
一般需要提交《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机动车行驶证》等
7.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一般需要提交《住房公积金查询单》《养老保险查询单》
8.商业保险
一般需要提交保险合同、保险费收据、保单凭证、保险单、保险现金价值系数表等。
9.家具家电、金银珠宝首饰
一般需要提交家具家电、金银珠宝首饰购买发票、家具家电的录像、证人证言等。
王志涛律师提示
在这里需要注意,起诉或应诉时,应列出财产清单,注明财产类型、名称、数量、价值、购置年份、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财产在哪里等。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注意: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List-证明抚养子女能力的证据列表
1.双方的经济来源及收入证明
2.双方教育环境、教育条件和教育水平的证明
3.双方生活环境优劣的证明
4.对方有严重疾病或者有不良陋习,与子女共同生活不利成长的证明
5.子女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长年生活的证明
6.女方丧失再生育能力的证明
7.子女对抚养权的意见证明
8.确定抚养费的参考材料
王志涛律师提示
在这部分证据收集时应该注意如下情况:
第一,依据《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因此,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女方主张子女抚养权的需要向法院提交子女出生证明。而男方主张直接抚养子女的,应当举证证明女方具有不宜抚养子女的情形:例如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女方生活的。
第二,依据《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在这里有一些优先条件,例如: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
都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