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不知道去哪个法院立案?请比对以下情形对号入座。
一、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
即向被告住所地(户籍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基层法院起诉。
二、原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形: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2.非军人起诉非文职军人的。
3.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
4.被告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
5.被告被劳动教养或监禁的。
三、军人离婚的管辖:
1.非军人起诉文职军人的,原告就被告。
2.军人起诉非军人的,原告就被告。
3.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军事法院管辖。
四、中国国籍的当事人在国外时的诉讼管辖:
1.一方居住在国内,另一方居住在国外,无论哪方起诉离婚,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2.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起诉的,原告和被告原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特例,以下情形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可到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