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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谁有权提出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赋予无过错方离婚时所享有的权利,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法律所特定。基于该条规定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凡是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要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网友咨询:

  在离婚诉讼中,谁有权提出损害赔偿?

  律师解答:

  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有:婚姻一方因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将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在受理案件时书面告知当事人。以便让当事人知道法律的规定,做出选择的权利,即主张或是放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由于人民法院已经进行过告知,原告不提的,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无过错方(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崔庆国律师简介

崔庆国,昆明医科大学医事法学专业毕业,昆明市律师协会医疗与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执业以来主要办理医疗纠纷、人损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事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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