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为了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冷静期。新调整后的调整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
离婚途径并没有改变,依然是“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民政局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协议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离婚意思表示、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
夫妻双方带上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去民政局登记离婚申请。等30天的“离婚冷静期”过去后就可以去民政局领取离婚证。在这里要注意一点,如果在“离婚冷冷静期”内一方不愿意离婚了,那么就不能离婚。这时候就可以走“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离婚,同时会裁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归属等问题。
夫妻其中一方委托律师写起诉状,到住所地地区、县法院办理立案手续。立案前要准备好“民事起诉状2份”、“结婚证”、“身份证”、“小孩的户口本或出生证原件”、“证明财产状况的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安排开庭时间,并把开庭传票送给被告。开庭后,法院会先进行调解。调解和好法院进行撤案处理;调解后对方同意离婚请求,对子女及财产问题达成一致,人民法院会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调解后,对方不同意离婚,则进入诉讼程序,由法院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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