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附带讲一个法律条文设置上的一些名词,有标注“**条”之内的所有内容称为“条”,每条内容中的每一自然段称为“款”,每款下面带编号的叫做“项”。例如上面加黑的都属于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该条共有五款,其中第三款共有五项。)
上述规定是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可以大家看了有点懵,下面我为大家逐一进行解释。
在上一篇文章《法院离婚的几种方式》中,我介绍了法院处理离婚案件一般情况分调解和判决,该条规定主要是规定判决离婚的具体情形,也就是在调解失败后,法院在什么情形下会判决离婚。
本条第一款“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是规定公民有起诉离婚的权利,不作过多说明。
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两个重点内容:一是对于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给大家普及一个概念,经常读法条原文的朋友可能会发现,法条中出现频次最高的有两个词“应当”和“可以”,可能在读原文的时候你并未发现什么,但将两个词放在一起进行对比的时候,就找到了一点感觉,我负责任的告诉你,你感觉对了。“应当”有必须为之的意思,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出现这个词的规定,就是必须要做,其对应的是一种义务,没有选择的可能。相对应的”可以“,从字面上就可以感受到语气要缓和得多,”可以“对应的规定,相应主体有选择行使的权利,即可选择按规定行事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明白了这点,再来看原文。原文规定的是”应当进行调解“,也就是说在处理离婚诉讼案件过程中,法院必须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这种调解不限调解和好和调解离婚。调解是一种处理案件的方法,而和好还是离婚是最终的处理结果,这里只强调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调解的结果在所不论。该条规定第二个重点内容是”感情确已破裂“,这个内容不仅是这一款,而是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整条内容的核心,也是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把握的核心标准,只有达到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才会判决准予离婚,这也是整个离婚案件所有的证据、辩论意见所指向的核心观点。原告要求离婚的,需要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的,则需要反向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所以说,有的被告在发表意见的时候,既说不同意离婚,又无下限地指责对方,相互矛盾,犯了兵家大忌。
下面就进入最最重要的问题了,前面说明了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认定标准,那么怎样才算是感情确已破裂呢,第三款对此进行了罗列“(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中重婚,指的是重复登记结婚且两段婚姻均未进行解除,或者与人登记结婚了同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同居”则指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虐待”指的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需要达到“屡教不改”的程度。分居需要同时满足“因感情不和”“满二年”两个条件。第(五)项是一个兜底性条款,不用过多关注。前四项规定,只要符合其中任一一种,就满足离婚条件,不需要同时符合。(这里面涉及的问题太多,由于篇幅限制,不能过多展开,后面会针对这些问题作专门的解读。)
后面两款内容意思很明确,亦不做过多赘述,如有必要可另行针对性的解读。
以上是离婚需要满足的条件,但是否意味着只要满足这些条件的一种,就一定会被判决准予离婚了呢,这不一定,法官会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是否“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然后做出判决,并会对具体原因在判决书上作出说明。
好了,这次就到这里,如有疑问可以留言,我会根据留言情况再做具体的专题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