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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会碰到以下这些情况经常有人把它当成一个误区

男女双方到一定程度下自然而然的就会步入婚姻的殿堂,但是,也有很多人中途一半就会下车,过不下去了,如今,婚姻属于个人的自由,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继续或者选择分开,以至于现在离婚率越来越高,各式各样的理由都有,通过离婚的方式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后专指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夫妻关系。在离婚诉讼中经常有十大误区,哪十大误区?

一、有婚外情就可离婚,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

婚外情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同居必须是长时间的同居的,而不是住一两晚的,而婚外情就不一样了,证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往往有的在取证的时候,反而会被反驳为不法侵犯别人隐私权。

存在婚外情但法院并非一定就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

婚外情是造成夫妻离婚的重要原因,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二、“青春损失费“赔偿误区

按照我国婚姻法规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只有存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受害方赔偿。除这些外的分手离婚,法院都不会受理赔偿这个项目,很多年轻人,在分手的时候,都会要求另外一方赔偿青春损失费,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男女双方都有自己的青春,如果法院同意了这个要求,那么,对于另外一方就是不公平的,法院是不会为了某一个人的利益而去损害另外一方的利益的。

三、“一方不同意离婚就别想离了”

有的夫妻,一方不愿意过下去了,另外一方为了换回,或者用无赖的方式,死活赖着另外一个人,就是不愿意离婚,不愿意让她走,让她再去找另外一半,那么,是否就不能离婚了?电视剧里,我们也会经常看到家暴的家庭,男方经常用威胁的语气来威胁受害方,你休想逃离我的手掌心,我是不会离婚的,女方会认为这辈子就毁在这个男人身上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在婚姻法中,夫妻一方是可以要求离婚的,一方不同意离婚,可以去诉讼离婚,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即使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

四、谁先提出离婚谁就吃亏

对于婚姻每个人都有自主选择的选择,并不是谁先提出离婚谁就吃亏的,有的当事人认为先提出离婚的,对方会以不离婚为要挟,从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尤其在财产分割时会吃亏;或者先提出离婚的一方是责任方或过错方,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偏向对方。这种想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实有的时候,先出手反而会占了先机,

在法律的面前,讲究的是证据、调查到的事实和双方的感情状况,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决,当事人完全没有必要担心。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夫妻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从而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很多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处于"植物人"状态,对当事人双方有害无利,同时也不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五、分居2年就可离婚,或认为只有分居2年才能离婚

很多人都睡认为分居2年,就会自动解除的夫妻的法律关系,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在婚姻中,还是要以登记为主的,分居2年只能是证明夫妻的感情破裂,作为夫妻离婚的理由,这也是为了那些一方愿意离婚,另外一方死活不肯离婚,而采取的离婚方式,所以,还是要去离婚登记处去登记离婚的,这样才能真正的解除法定关系。

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有的夫妻感情随已破裂,但误以为只有分居2年后才能离婚,因此等待2年后再起诉,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造成感情破裂的原因很多,判断感情破裂的依据与条件也很多,不仅仅只有分居2年一个条件。

六、财产转移隐匿误区

有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实际上往往会留下相关证据,还可能导致因恶意转移财产而少分财产,因此如要转移财产必须慎重。而且,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了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仍可主张分割。按照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未分割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可以起诉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七、只要找到了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自己在诉讼中就会占主动。

实际上,婚外情只能说明一方有过错,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可能会少分。而如果一方有婚外情,势必行动非常隐蔽,另一方很难查找证据,再者,非专业人员取证因不了解法律的规定,往往容易侵犯别人的隐私,因此在查找对方婚外情证据时,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找回来的证据在法庭上并不一定具有证明效力。经常有当事人过份注重寻找对方婚外情的证据,而忽略了更重要的证据——财产证据的收集。导致在诉讼中处于非常不利的位置。

八、小孩抚养误区——抚养费和抚养权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判决离婚后,小孩由另一方直接抚养,自己就没有任何义务了,或者认为小孩子判给对方后,自己就再也没有机会争取小孩的抚养权。实际上离婚解除的是婚姻关系,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是无法解除的,双方还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监护抚养赡养继承等,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仍应当承担抚养费。离婚后,如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变更小孩的抚养权。

九、对产权登记存在认识误区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在婚后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哪一方的名义登记,只要没有特殊的约定,都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分割。 一方父母婚后赠与房产,没有明确说明的,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也为夫妻共同财产。

十、离婚了就别来找我。

婚姻当事人在法庭上对薄公堂后,往往会有一种报复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抚养权后,常常拒绝对方探望小孩,这就侵犯了对方的探望权,受害方可以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会判决支持,并可应一方的要求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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