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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购买房屋的如何确定权属归属如何进行分割

(一)关于婚前按揭购房的权属认定:

1.首付款系一方婚前支付,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类房产的性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民法典》第1062条婚规定,前以个人名义购房,支付的首付款所对应的不动产的价值部分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一般不会因为购房者缔结婚姻而改变其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而在未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不动产价值(包括增值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首付款系双方共同支付,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类房产的处理原则取决于购房的目的;如婚前双方共同贷款购房是以婚后共同生活为目的。将双方婚前购房支付的款项和对应的财产价值认定为一般共有财产。离婚时,该部分财产的分割原则应以双方约定优先,无约定的,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公平合理地进行分割。否则,婚前支付款项所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此后缔结了婚姻关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二)离婚时,婚前按揭购房的分割原则

1.判决房屋产权归属的原则

婚前按揭房产在离婚分割时应以双方协议优先,不能达成协议的,以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为原则,以判决房屋归非产权登记一方为例外。在房屋产权登记于首付款支付一方名下时,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由产权登记一方向非产权登记方支付补偿。

2.婚前支付的首付款及还贷部分分割原则

2.1若首付款系一方婚前支付,婚后共同还贷,则首付款及婚前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房屋价值均应认定为支付方的个人财产,在判决房屋归属产权登记方时,不涉及补偿问题。若判决房屋归于非产权登记一方,则就另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及偿还银行贷款及对应的增值部分给予相应补偿。

2.2若首付款或银行贷款系双方婚前共同支付,可依据钱款支付的情节认定属于借款还是出资。若认定为借款,则借款部分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其余部分分割时依照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的情形处理。若属于共同出资,则依照一般共有的原则进行分割,由获得房屋权属一方对另一方婚前出资及对应的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3.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分割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计算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时,可参考如下公式:夫妻共同还贷部分x不动产升值率。所谓不动产升值率,是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计算出的数额的一半即为取得房产一方应补偿另一方的数额。计算不动产升值率时,应以结婚时不动产的价格作为计算依据,

(三)婚前按揭房屋分割时,银行债务的承担

争议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时,尚未归还的贷款应认定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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