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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不允许离婚的条件

六个条件不允许离婚是: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4.夫妻感情未破裂;

5.对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体的婚姻保护;

6.被逼迫或者胁迫离婚。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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