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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法观网偷拍录音证据是否有效这样的行为是否侵犯他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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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王女士发现丈夫有外遇,便雇人跟踪并偷拍到丈夫与一名年轻女子发生“亲密接触”的照片。准备以此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离婚。丈夫则以侵犯了隐私权为由追究王女士的法律责任。偷拍的证据是否有效呢?王女士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她丈夫的隐私权呢?小布今天我们就跟大家分享:偷拍、录音资料怎样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录音要作为有效的证据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2.有其他证据佐证;3.没有经过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这个可以鉴定在确实。

前面王女士的偷拍、录音资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婚姻法》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王女士的老公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本身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同时也是对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的背弃。因此,王女士雇人跟踪其丈夫及其情妇,并偷拍他们的行为属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另外最高院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但张女士在掌握这些证据之后,没有到处宣扬,并没有污辱、诽谤、丑化其丈夫,并没有对其丈夫的社会名誉造成损害,而只是准备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在离婚案件中使用,因此并不构成对她老公隐私权的侵犯。

另外,如果要增强王女士照片证据的证明效力。王女士可以提供其丈夫与他人的聊天记录、或其他目击者的证言或事发后与丈夫的谈话记录,也可以通过申请公证处对拍摄或录音的过程进行公证等方式,对前面视听资料的内容进行印证。

目前有一些为了升职等个人利益或报复跟踪领导获取录音或视频,有些人提供在他人家里或车上安置窃听器,获取视听资料,这些均属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不仅会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还可能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恶意宣扬,造成恶劣后果的,还会涉嫌刑事犯罪。

总结一下: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双方的谈话没有受胁迫,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同时录音中谈话人身份也应当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有其他证据佐证。好学的人在确有必要录音的时候肯定会备好设备、列好提纲、录音开始或录制过程中也会介绍清楚自己和明确对方的身份。相对应被录音的网友,当你发现对方说话特别正式,叫你全名甚至称呼工作职务时,该提高警惕,你可能正在被录音。

附法条:

1.《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3.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4.《刑法》第245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刑法》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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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华市网络管理法律服务团成员 罗娟香

编辑|陈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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