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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偷录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夫妻一方婚内出轨的证据

男子李某和女子黄某是夫妻,结婚十年后,双方的感情已经被生活打磨得趋于平淡。后来李某经常夜不归宿,黄某怀疑李某在外面养了小三,但是一直没有证据。为了搜集证据,黄某经常偷偷跟踪李某,伺机偷拍。

皇天不负有心人,终于有一天,黄某看到李某和一名年轻女子进入酒店。于是,黄某在后面尾随,然后趁机冲入酒店房间内,将李某和女子抓奸在床,并拍摄了大量不雅照片。

有了这些证据之后,黄某很快就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于李某离婚,并以李某婚内出轨,对离婚存在过错为由,要求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然而,法院只支持了黄某离婚的诉请,但对于黄某要求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请,法院却没有支持。黄某很纳闷,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原因其实很简单,黄某关于李某婚内出轨,对于离婚存在过错的主张没有得到认定,而之所这个关键事实没有被法院认定,在于黄某所提供的李某婚内出轨的证据属于黄某偷拍的,属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直以来都是存在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本案中,黄某尾随李某进入酒店,并且闯入酒店房间,拍摄了李某和小三的不雅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任何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所以,黄某闯入酒店房间拍摄李某和小三不雅照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李某和小三的隐私权。

因此,黄某提交的该等证据属于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所以,法院不能据此认定黄某存在婚内出轨行为,不能认定黄某对离婚存在过错。黄某向李某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也就失去了法律基础和前提。在这种情况下,黄某在本案中败诉,其结局一开始就是已经注定的了。

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在搜集夫妻一方婚内出轨的证据时,务必要注意搜集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否则,像黄某这样,即使搜集到了证据,但是也无法得到法院的采信,到头来只是白忙活了一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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