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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否随意变更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否随意变更?

夫妻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孩子由一方直接抚养,后孩子一纸诉状将另一方告上法院,要求其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用。法院会支持吗?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女,2007年1月出生,系被告王某甲与尹某某的婚生女。王某甲与尹某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20年11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原告王某某由尹某某直接抚养,王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王某某年满18周岁。”但离婚后,王某甲仅仅支付王某某三个月的抚养费4500元。因被告王某甲未能及时支付抚养费,王某某诉至法院,诉请王某甲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

王某甲辩称,其与尹某某离婚时净身出户,房子和财产都归尹某某,其现在居住都是问题,没有能力按约定支付抚养费。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能否随意变更?

法院审理

王某甲与尹某某离婚后,双方对婚生女王某某均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王某某由尹某某直接抚养,王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对王某某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王某甲虽辩称其无能力支付抚养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离婚后经济状况严重下降、确无能力支付抚养费的情况,对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王某某要求王某甲按照离婚协议履行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了明确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双方应当遵守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办理抚养费纠纷的案件中,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的情况较离婚时未发生重大变化,支付抚养费一方亦不能举证证明其生活存在明显困难,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一方按照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数额支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止。”

来源:菏泽曹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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