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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 民法典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从上述规定来看,离婚案件,法院准予离婚的裁判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那么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是什么? 王秀全律师在《婚姻律师精细化办案的法律实务锦囊》中讲解了相关内容,点击可以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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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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