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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对方的联系方式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吗

民事诉讼吗?

大家好,我是小明。最近我身边有位朋友感到十分的烦恼,因为她和她的丈夫已经分居多年,她认为他们的感情已经完全的破裂了,甚至她做好了到法院起诉离婚的准备,但苦于没有对方的联系方式,她担心起诉到法院之后不被立案受理。

那么朋友们,如果我们没有对方的联系方式,我们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接下来小明就带您一起学习有关法律规定。

在我们学习这方面有关法律规定之前,我们先理解法律规定作为起诉必要条件之一的"有明确的被告"。在实务中,当事人去法院立案会被要求提交一份书面的起诉状。当然,确实有困难的也可以以口头的形式提出,但总归是需要一个起诉状的形式,用以明确双方的身份、原告主张的诉求、事实与理由。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起诉状需要列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这就是关于"有明确的被告"的具体的规定。但不少人却产生了一种只有详尽的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起诉状需要列明的事项信息民事诉讼才得到法院立案受理的错误观念。这极大的阻碍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不利于彰显法治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过程中的根本性的保障作用。

事实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这样的规定就明确的表明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中任意一个只要能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法院就应当受理,而非是需要满足法律规定民事起诉状需要列明的全部信息。

在这里小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样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原则上离婚的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双方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任何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您明白了吗?关注小明,法律问题不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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