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如果原、被告都坚持自己抚养孩子,法院的处理原则是什么?涉及二孩家庭的,是不是按照一人抚养一个孩子的原则处理?12月8日,在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3年新闻发布会上,综合审判庭副庭长杨静向记者解答了疑问。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规定二周岁以下的孩子,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如果母亲严重疾病;有能力抚养但不愿抚养;或存在其他不宜抚养的原因,可以考虑随父亲生活。已满二周岁不满八周岁的孩子,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法院会综合考虑父母的品行特性、抚养子女的意愿及恳切程度、父母子女关系融洽程度、教育陪伴子女的能力、熟悉稳定的生活环境及保障基本生活的物质条件。如果条件基本相同,孩子日常生活中由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长期帮助照顾的,老人有帮助教育抚养的能力和意愿,可以作为优先考虑的条件。八周岁以上的孩子,会尊重孩子真实意愿,如果孩子的选择明显不利于其成长的,从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目的出发作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判断。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是民法典贯穿始终的子女抚养制度。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可以行使探视权。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以及当初确认抚养权归属的条件可能发生变化,孩子父母可以变更抚养权。二孩家庭也是依照前述规定或原则处理。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何美
编辑 钱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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