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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恋(出轨),伤害的不仅仅是感情,同时伴随着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的行为发生,出轨一方往往会将夫妻共有的财产以各种形式赠与第三者(小三),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该种赠与行为进行分析,并告诉你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被出轨一方显然是婚姻里的受害者,此时不仅需要倾诉内心的伤痕,还需要运用法律维护自己被侵害的财产权利,首先要对出轨一方赠与第三者财物的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认定,才能以此来支撑自己要求第三者返还财物的请求权。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概念】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对赠与合同的定义可知,给予第三者财物的行为,通常属于无偿的给予,以此来维系一段不正当的情感关系或者性关系,并不需要接受一方支付对价(同价值交换),那么此种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性质,属于“赠与合同”法律关系。
那么对于该种“赠与合同关系”是否成立,需要否认一方提出相反的证据加以证明,通常情况下,接受赠与的第三者或者出轨一方往往会以借贷关系、委托理财、买卖等法律关系予以否认,但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会要求否认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否则这种给予财物的行为被视为“赠与”。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款【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或者被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上文中,婚外恋期间给予第三者财物的行为,我们认定为赠与法律关系,大多数情况下被赠予的财物往往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依据我国《民法典》的具体规定这种赠与行为是无效的,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赠与第三者财物的目的是为了维系婚外恋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而婚外恋的行为显然违背了我国法律对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规定,也是不被社会所接受的不道德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在此基础上同时还侵害了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权利,因此该种赠与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主张撤销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的财物。
如我们前文所述,该赠与行为无效可撤销的理由,既违背了公序良俗,又是对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侵害,所以无论第三者是否对自己作为“小三”是否明知,都不会否定该种赠与行为的非法性,因此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并不会考虑接受赠与一方是否明知对方的婚姻状况。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根据《民法典》中的具体法律规定,当赠与第三者财物的行为因无效被撤销时,受赠与一方应当返还财物本身,例如赠与金钱、物品(动产或不动产)等等,也就是说当时赠与的是何种形式就返还何种形式。如果赠与的财物已经被处分发生合法转化,例如车辆、房产等被变卖,那么此时所要返还的标的物应当是“不能返还情形”下的折价补偿部分,在起诉时诉讼请求部分,需要考虑在赠与物发生转化返还不能的情形下,要求第三者进行折价补偿,如仅仅要求返还原物,在诉讼期间又不能明确诉讼请求内容,难免会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明确判决内容的尴尬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