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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有何法律后果

在婚姻中,夫妻双方本该互相忠实,建立起高度信任的关系。但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一方背弃承诺,发展不正当婚外关系的情形,也就是俗称的“出轨”,有的甚至演变为婚外同居,严重破坏了婚姻的和谐与稳定。

这种背离《民法典》基本价值取向的行为,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对于因对方不忠而受有损害的另一方而言,又能够如何寻求救济呢?本文将循着这一路径展开梳理。

一、“出轨”行为界定

“出轨”属于日常生活用语,笔者通过检索,未发现有正式的法律法规采用过这一表述,那么在探讨本文的问题之前,首先要对“出轨”的法律含义进行解析。

(一)“出轨”的内涵

日常生活中“出轨”行为五花八门,无法被一种特定的类型完全涵盖。结合《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本文认为“出轨”应当主要是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行为。

(二)“出轨”的标准

那么特定行为类型是否构成“出轨”?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构成“出轨”?这涉及到对“出轨”行为认定标准的问题。生活中,由于婚姻关系的强人身属性,不同人对于婚姻忠实的期待不同,因此对于“出轨”的认定往往也存在较大的主观分歧,而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给出统一的客观标准。

事实上,本文认为结合社会用语习惯,“出轨”一词含义较为广泛。但在法律上,更有意义的并非对“出轨”行为的外延进行精确的界定,而是对其进行类型区分,针对其中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进行法律后果的分配。即明确究竟何种情形下“出轨”会导致离婚,以及更进一步会如何影响离婚财产分配,是否产生损害赔偿问题。

二、“出轨”是否必然导致离婚

我国《民法典》对于离婚采纳的是“破裂主义”立场,即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依据。基于此,《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五种一般情形,其中“与他人同居”属于典型的“出轨”行为,但该条同样规定了兜底性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因此就“出轨”行为而言,如果达到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当然能够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反之则可能无法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得到法院支持。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也无法仅以对方违反了《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的忠实义务为由起诉。

三、因“出轨”导致离婚,如何救济无过错方?

(一)一方“出轨”是否影响离婚财产分割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为离婚分割财产时“出轨”方少分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主要的立法理由是考虑到“现实生活中因过错方导致的离婚情况较为突出”,因此“加大对婚姻中过错方的惩罚力度”。当然,就法条表述而言,并未明确具体的分配标准,日常生活中常有“婚内‘出轨’净身出户”的说法,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要结合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无过错方的受损程度综合判定。

(二)一方“出轨”,对方能否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五种情形,其中“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兜底规定极大扩张了能够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范围。就损害赔偿的范围而言,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后者,按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和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三)多分财产和损害赔偿能否并用

在司法实践中,有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同时主张多分财产和损害赔偿,此时二者如何厘清呢?本文认为,由于《民法典》第1087条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因此适用范围较广;而《民法典》第1091条列举了具体的适用情形,因此适用范围相对更窄。当满足《民法典》第1091条适用条件时,如构成“有其他重大过错”,则无论是多分财产还是损害赔偿,都能够起到对无过错方进行救济的效果,在多分财产无法充分弥补无过错方损失的情形下,应当进一步支持无过错方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从而实现填平损失的目标。

总而言之,通常所称的婚内“出轨”并不必然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但是如果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则法院应当支持离婚的请求,并且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离婚财产分配。同时在符合《民法典》1091条规定的情形时,对方还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当结合“出轨”方过错程度和无过错方受损程度,尽量予以充分的救济。


参考文献:

  1. 张家骥、缪宇:《夫妻忠实义务的准债务探析》,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9年第3期。
  2. 夏江皓:《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法律适用——以〈民法典〉实施后的实证研究为切入点》,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22年第1期。

责任编辑:戴 逊

文字编辑:杨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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