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关于“是否支持第三者入刑并终身列入失信名单”的话题,在网上引起热议,一些网友觉得,这些介入他人婚姻和感情中的破坏者,理应受到法律惩罚。 但也有网友表示,婚姻中的事情往往是“一个巴掌拍不响”,很多时候出轨的一方也有难言之隐,所以给第三者定罪,这跟以前的“浸猪笼”一样,是压抑天性,在开历史的倒车!
总之,在这场讨论中,各人有各人的观点,但就现行的法律来看,第三者还不能轻易入刑。目前,仅仅是《刑法》中有关于重婚罪的规定,但这个罪名的要求和标准比较高,一般的出轨和同居等行为,并不构成重婚罪。另一个,是对军人的特殊保护,我们有一个“破坏军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强奸罪处罚(犯强奸罪的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虽然《刑法》中没有规定,普通的出轨和同居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但《民法典》中,却明确提出了“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要求,而且,对于夫妻中不忠行为的行为,也制定了明确的判罚规则。
规则1: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离婚时要求另一方支付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们可以参照蒋某与张某的家庭纠纷案。蒋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2004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9月生育一子张某某。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争吵,感情不和,张某产生了离婚的念头。2014年,张某委托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对儿子张某某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不支持张某与张某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张某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由蒋某承担张某养育张某某的抚养费41387.5元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同时查明,双方婚后于2006年共同购买位于大竹县某小区的门市一间,面积36.58㎡,产权人登记为蒋某。
最终,法院的裁决: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蒋某离婚;二、非婚生子张某某由被告蒋某抚养,被告蒋某支付原告张某养育张某某的抚养费41 387.5元,被告蒋某赔偿原告张某某精神抚慰金30 000元;三、夫妻婚后购买登记于被告蒋某名下的位于大竹县某小区的门市一间,原、被告各占50%产权。双方婚后购买位于大竹县某小区的门市一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分得一半。
一审裁决后,后来蒋某又提出了上诉,但遭到驳回,依旧维持原判。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违反忠实义务往往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
因此,本案中,对于蒋某在婚姻内,欺骗丈夫张某,令其在长期抚养自己非亲生儿子的行为,法院依法判决,要求其返还抚养费、提供合理的精神赔偿,是既合法也合情合理的。
规则2: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陆某与陈某自愿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陈某某。2011年,陆某和陈某开分居,分居后,儿子跟随陆某生活。陆某称,陈某在分居期间与其他女性同居,将其告上法庭。陆某要求陈某与陈某离婚;婚生子陈某某由其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育费3500元,至孩子满十八周岁;陈某每月给付其帮助费2000元;要求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一万五千元。
法院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陆某与陈某离婚。二、双方婚生之子陈某某由陆某自行抚育,陈某于2014年2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孩子抚育费2000元,直至陈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陆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四、驳回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到,即使在分居期间,只要没有正式离婚,法律仍然是对夫妻关系有保护作用的,不忠的一方,需要对其出轨进行精神赔偿。
规则3:离婚后发现一方在原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女,导致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2003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而2013年5月,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通过上面这几个典型的婚姻纠纷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我们的《婚姻法》中,对婚姻中的不忠行为,是有明确的惩罚规定的,而且通常是对婚姻中“出轨”一方进行金钱上的惩罚,并没有涉及到将“第三者入刑”规定。
不过,说到底,婚姻,是一种基于双方情感而建立的契约关系,违约的一方自然要受到惩罚,这是合情合理的,但“第三者”并未直接加入契约关系,所以除非其破坏性相当严重,触犯了刑罚,否则要通过《婚姻法》去给予制裁,确实是超出法律适用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