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的重大过错与离婚损害赔偿
很多人在咨询的时候,都想问离婚能不能主张精神补偿款,其实在《民法典》的规定中,并没有离婚精神补偿的说法,倒是有一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当然除了这个离婚损害赔偿,我之前还写过一个婚姻的【家务补偿款】,有兴趣的可以去公众号主页翻阅一下。
《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同样,我也查阅了《婚姻法》(已失效)的具体规定,相比于婚姻法,《民法典》增加了第五项,也就是我标红的那一项,这一项增加有什么实质性的变化呢?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在《婚姻法》时代,能够要求离婚损害的赔偿情况非常优先,仅限于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况。
01. 重婚
——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登记结婚,或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这种情况是构成刑事犯罪的,我国刑法里是有重婚罪的罪名,
02. 与他人同居
——“与他人同居”中的“他人”是指婚外异性,“同居”是指不以夫妻之名,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重婚也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不过重婚行为是有配偶者在与他人同居时,办理了婚姻登记或对外以夫妻名义,而“与他人同居”主要是指有配偶者在与他人同居时,既不办理婚姻登记,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是法律判定离婚的依据之一。
03.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举证非常困难,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参考我之前的文章【家庭暴力举证】
0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入刑。
二、什么是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增加了这个重大过错,导致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判定变成了开放式,正因为这个条款的增加,给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是出现离婚损害赔偿,同案不同判的原因之一。
在实践中,通过查阅判决书,以下几种情况,可能会认定重大过错:
01、婚姻存续期间,一他人通奸生育子女
——虽然不构成重婚或婚外与他人同居,但其行为对配偶的感情伤害巨大,应当认定为重大过错;
02、强奸与其共同生活的继女
——由此导致夫妻离婚,男方的行为足以构成重大过错;
03、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04、嫖娼成瘾、屡屡被公安机关罚款拘留的。
——其实婚姻期间,偶尔一次的嫖娼行为,并不会被法官抓住把柄,但是这个屡教不改,还是很有危险性的。
三、双方都有过错,怎么办?
现实生活中会有一个比较有趣的现象,夫妻双方并不知道如何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自己也会出现过错的行为。例如一方出现同居的情况,另一方也去同居(举个夸张的例子而已)
那如果双方都有过错,但一方过错程度未达到《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过错程度,能否主张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是可以的,仍然可以主张,但是如果双方都是重大过错,是不能主张了。例如女方婚内同居,男方仅仅是1次嫖娼,男方仍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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