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私下偷情导致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唐某甲与唐某乙均已成家。2014年7月7日下午,唐某甲与被告唐某乙电话联系到唐某乙家中相会。晚上10时30分左右,唐某甲到唐某乙楼下,唐某乙短信回复说其子女在家不方便,要唐某甲到其楼顶等待。一段时间后,唐某乙听到“轰隆”一声响,开门出来后发现唐某甲倒在其家门口的过道上,头部出血,已不省人事。由于已是深夜,加上被告唐某乙家的左邻右舍都无人居住,故无其他人发现唐某甲受伤。因两人关系暧昧,被告唐某乙怕拨打120或110会造成不良影响,于是急急忙忙将唐某甲从五楼背至一楼唐某甲的家门口,在没有告知唐某甲家人的情况下便返回家中。尔后,被告唐某乙又多次通过窗户观察是否有人对唐某甲进行施救,但一直无人发现唐某甲,而被告唐某乙也未再采取任何救助措施。7月8日早上5时许,唐某甲才被人发现,但此时其已死亡。唐某甲的妻子、儿子、父亲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唐某乙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唐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深夜攀爬楼梯登高,理应知晓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其疏于安全注意义务,意外从楼顶坠落是造成其死亡的根本原因,其应对自身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其责任比例酌定为80%。被告唐某乙相约唐某甲在其楼顶上会面,其相约地点客观上就存在不可预知的安全风险,且唐某甲受伤时,并无他人发现,只有被告唐某乙知情,被告唐某乙为了不让唐某甲与其的暧昧关系被人知晓,未及时拨打120或110进行施救,而是擅自将唐某甲从五楼背至其家门口放下后,独自离开,并未通知唐某甲的家人将其及时送医,其行为欠妥当。被告唐某乙未能及时施救的行为与唐某甲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唐某乙在本案中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责任比例酌定为20%。据此,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唐某乙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1216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