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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内与他人出双入对 法院判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在离婚冷静期间,一方和别人出双入对,这种情况算是“出轨”吗?近日,重庆大足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认为出轨行为发生于离婚冷静期内,双方仍是法律规定的夫妻关系,遂判决过错方向无过错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2010年,李先生与易女士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经过多年的相处,两人在2016年办理结婚登记,一起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两人生育一子一女,却因为经济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矛盾,经常争吵。

两人的感情也在这一次次的吵闹中消磨殆尽。2022年12月,双方决定结束这样的婚姻生活,前往大足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申请。

办理申请后,双方便开始分居生活。在离婚冷静期内,李先生无意间从儿子学习的平板电脑中发现了易女士与婚外异性举止亲密的视频。

因这段视频,双方又起了争执。李先生认为,易女士的行为是婚内出轨,要求她赔偿10万元;易女士则认为两人感情早已破裂,已经提交了离婚申请,迟早会离婚,不存在精神损害,不应当赔偿。

双方因赔偿金无法协商一致,离婚冷静期满后,未到民政局申请领取离婚证,李先生便起诉到法院,要求与易女士离婚,并由易女士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李先生与易女士一致同意离婚,遂予以准许。但在离婚冷静期内,易女士确与婚外异性在出租房内举止亲密,违背了夫妻忠实的义务,具有重大过错,理应对李女士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酌情确定赔偿金600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申请的并不代表双方在法律意义上离婚,只有取得离婚证才能算正式离婚。

离婚冷静期机制是为了让当事人在一段时间内搁置离婚纠纷,冷静思考婚姻家庭问题,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离婚。

因此,离婚冷静期间双方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应互负忠诚义务,一方与婚外异性同居或发生越轨行为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朱贵玲

来源: 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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