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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关于诉讼离婚的规定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列举的准予离婚的几种主要情形,并非判判决当事人诉讼离婚的必备条件、法定情形。婚姻当事人在婚姻生活中如无列举的情况发生,但有其他因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已应判决准予离婚。另外即使婚姻当事人双方有列举的情形发生,但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或虽给夫妻感情造成裂痕,但可以经过调解和好的人民法院则不能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1080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及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生效后,当事人除解婚姻关系,双方基于配偶产生的身份关系,消灭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即行终止,根据本条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时间是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调解书判决书生效之时。

小玲律师:婚姻家事专业律师。擅长婚姻家庭情感纠纷、家庭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婚恋情感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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