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自从女儿出生以后,唐女士与丈夫王先生争吵冲突频繁。唐女士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未准,王先生也未出庭应诉。此后二人始终保持分居状态,互不联系。一年后唐女士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女儿由自己抚养,王先生承担抚养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唐女士两次起诉离婚,王先生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并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法律在原则上都要求夫妻本人亲自参与相关事宜的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然而上述规定并不等同于离婚诉讼必须要有被告到庭才能作出离婚判决。实践中,有些被告错误地认为只要不到庭应诉,就不能判离婚,或明明已无感情却拖延对方,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故意不到庭。
我国从1980年的婚姻法开始,已经基本明确了将“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标准。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离婚争议的产生,归根结底可以归结为双方感情的变化。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就应当依法予以解除,不能僵化地以双方是否均已亲自参与诉讼作为必要条件。一般来说,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予以分析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还增设了“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即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在初次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夫妻一方再次提起诉讼,表明夫妻感情挽回几率渺茫,一方解除婚姻关系意志坚决,此种情况下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当事人连续提起离婚诉讼的行为也表明了其近期内致力于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本着遵从婚姻自由,维护家庭及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角度考虑,法院亦应当准予离婚。(朱珺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