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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女方)
被告:赵某(男方)
原告刘某和被告赵某二人于2016年登记结婚,并于同年生育了女儿。近年来,夫妻感情不合,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并自2020年4月开始分居。后来双方矛盾越来越大,妻子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对此,丈夫赵某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分割方面无太大争议,但是对孩子抚养问题却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女方:自己收入不高,母亲身体也不好,没有能力抚养女儿。
男方:自己经常出差,父母年迈,而且孩子是女孩,跟着妈妈更有利于成长。
法院法官组织多次调解,均未调解成功。
那么,
原被告双方不同意抚养女儿,
是否符合离婚条件呢?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离婚诉讼中,判断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彻底破裂。
本案中,原被告都同意离婚,可以表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但离婚案件不是只涉及夫妻感情,离婚诉讼中一般还包括夫妻财产如何分割,夫妻债务如何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探视等问题。子女问题妥善处理好是准予夫妻双方离婚的一个重要前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条规定,在离婚诉讼中,男女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法院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但在本案中,原被告的抚养条件基本相当,双方不愿意抚养孩子的态度都比较明确,如果法院强行判给原告或被告抚养,抚养方势必会将孩子视为负担,并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原被告都不同意抚养小孩有可能存在有赌气的成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希望给原被告双方一段时间,让他们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自行协商处理。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当事人均未上诉,经过上诉期,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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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被曝光后引发热议,“父母为何如此狠心,孩子知道得该多伤心呀”、“法院判不许离婚,以后谁还敢结婚?”、“结婚冷静期还是很有必要的”……但是,连孩子抚养问题都没有解决清楚,一个未成年子女之后应该如何生活的问题都没有落实,法院怎敢判离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检索相关离婚案件,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中,基本上均是在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配、债务如何分担,子女抚养已协商完毕,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条件下判决准许离婚的。
因此,可以看出,对子女抚养问题没有协商一致,即使满足离婚的条件,基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考量,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准许协议离婚、法院也是无法判离的。
如果双方当事人之后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离的情况下,孩子到底归谁抚养?法院应该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因此本案中,假如原被告双方的女儿再次起诉时尚未年满8周岁,法院应该会根据孩子的年龄、性别、平时与谁生活在一起、原被告双方的工作、收入情况等来综合评价。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面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条: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子女问题妥善处理好是准予夫妻双方离婚的一个重要前提。
审核:陈睿卿
编辑:王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