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制的,为了保护特殊群体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法律对于离婚自由进行了适当的限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离婚请求权。
1、如果夫妻双方均是现役军人的,则不受此限制,可以自由离婚。
2、如果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也不受此限制,按一般离婚案件处理。
3、如果现役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也不受此限制。
(1)现役军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2)现役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现役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现役军人有强奸、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等。
4、如果现役军人没有以上重大过错,现役军人配偶起诉离婚,若现役军人不同意,一般判决不准离婚,但现役军人配偶一而再地起诉离婚,现役军人就是不同意离婚,法院应当与部队政治机关加强沟通,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二、限制男方特定时期的离婚请求权。
1、女方在怀孕期间(通常指夫妻双方发生两性关系而造成的怀孕期间,也包括女方在婚前或婚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的怀孕期间),男方不得起诉离婚。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无论是顺产还是剖腹产,也无论婴儿分娩出是否是活体),男方不得起诉离婚。
3、女方在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男方不得起诉离婚。
4、女方在以上期间起诉离婚的,不在此限。
5、如果确有必要(一般是指人身生命健康受到威胁等情形),男方也可在此期间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