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状
原告:张三,男,汉族,1979年03月20日生,住幸福村6队30-6号,电话:88888888
被告:王五,女,汉族,1977年10月17日生,住幸福村6队30-6号,电话:11111111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小女儿张一,儿子张二由原告抚养,大女儿张四由被告抚养,儿女生活费由原告与被告各自依法支付。
事实和理由 :
原告于2002年1月8日到平安镇人民政府民政办领取结婚证。2003年5月2日生下大女儿张四,2005年3月31日生下小女儿张一,2010年12月8日生下儿子张二。
由于婚前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被告性格非常过激,极容易发脾气。婚后,被告性格没有任何改变,不尊重孝顺长辈,经常在原告及家人、亲友面前发脾气,经常对原告及家人使用冷暴力,做事也不肯同原告商量,使原告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和受到很大的伤害。同时,被告对子女不一视同仁,对大女儿有偏爱,致使家庭不和谐团结。原告曾多次苦苦哀求被告改变这种不良性格和偏好,但被告即使做错了,仍一意孤行,从不听原告及家人劝说。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家庭冷暴力和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2013年4月同被告提出协议离婚,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原告认为,认为这种婚姻持续下去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因为被告性格和月收入不多和不稳定,无法保障儿女的健康成长,为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女儿张一和儿子张二由原告抚养,而大女儿张四由被告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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