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覃珍华
8月14日凌晨,演员王宝强在其微博发布了一则离婚声明,称因妻子马蓉与自己的经纪人保持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故郑重决定解除婚姻关系,随后其在律师的陪同下前往法院起诉离婚。由此,王宝强离婚一事刷爆微博、朋友圈等,成为网络热点事件,引发各方热烈讨论。借此,笔者简析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条件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中法定离婚的五种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或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此类情形不仅违背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原则,还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实施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则是指负有对于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家庭成员义务的一方,故意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即一方具有赌博、吸毒、嗜酒、不务正业等陋习,虽经亲属、基层调解组织或有关单位劝说、调解、教育后仍然不改正的,往往会使夫妻间矛盾加剧,感情难以维系。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指夫妻感情不和,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未共同生活且分居期限届满两年的,此时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据司法解释,此处的其他情形一般指: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过夫妻生活,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精神病,或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骗取结婚证,或被包办、买卖的婚姻,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的;5、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从王宝强的离婚声明中可知离婚事由之一是其妻子马蓉与自己的经纪人保持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即所谓的“婚内出轨”。但这是否属于上述规定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离婚情形呢?就目前媒体的消息而言,假如王宝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马蓉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符合法定离婚情形中的第一或者第五种类型的,经法院调解无效后,其离婚的请求将会获得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