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网络
□刘梦
2013年,王女士与徐先生经人介绍并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家庭观念、生活习性、性格等多种因素争吵不断,感情开始出现裂痕。2016年初,王女士怀孕了,在怀孕期间,王女士发现丈夫有出轨行为,徐先生表示知错,保证不会再犯。可是好景不长,2019年以后,王女士多次发现丈夫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此后,双方多次因此事争吵到半夜,生活无法正常进行。2021年,王女士实在无法忍受,遂向法院提出与徐先生离婚。
审理过程中,法官听取双方陈述相关的事实后认为,双方结婚已经8年,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尚可。原告王女士起诉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徐先生的行为已经足够恶劣,王女士要求离婚一点也不过分,可为什么法院不支持呢?离婚案件有其特殊之处,很多情况下,夫妻闹到离婚都是一时冲动,而离婚涉及到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一但离了婚就很难修复,故法院通常情况下不轻易判决离婚。
同时,一方出轨也不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即便王女士的证据足以证明徐先生出轨,也达不到判决离婚的标准。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律列举了几种情形,符合这几种情形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出轨并不在这几种情形之列,这也是为什么法院说双方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不予支持的原因。
因此,建议当事人不必花费过多精力去搜集对方出轨的证据,而是把重心放在调查对方财产线索上。这样,一旦双方分居满两年,或者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认为已没有维持婚姻的必要,就可以在财产分割上占据主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作者单位: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乔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