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难,难在法院不认“感情确属破裂”。为什么法院对于离婚官司总是不愿判,而要先调呢?一方面与咱们的传统文化有关,它要维护家庭关系;另一方面是为了降低司法成本,避免诉讼程序的繁琐和冗长,节约司法资源。立法目的旨在和解、促进,在当事人互相尊重的前提下合理分配财产和抚养权,达成一个互利共赢的关系。
然而实务中只要是去法院离婚的,都是想快点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法官判决离婚除了要基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还要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为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等原因导致无法共同生活,并且经过调解无效的话,法院是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是否应该准许离婚。除了上述四点,如果符合下面几点也能被认定为感情破裂,可以判离婚:
1,包办、买卖婚姻的;
2,第一次起诉离婚不判离分居满一年后再次起诉的;
3,一方被依法判处徒刑或犯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4,下落不明满两年,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