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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五2

王丽(编)

接上文: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五)【1】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对于上述内容,《婚姻法解释(二)》在第11条分别用两项进行了规定,分别规定了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

其实在法律层面的意义上来说上述财产的性质是一致的,本质上属于工资性收人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住房补贴可以认为是一种建立在工资关系上的福利,住房公积金则直接与工资相关联。

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两项则是我国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改革的产物。

从我国劳动法的角度来讲,上述几项都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密切相关。鉴于此,这四种财产都属于对劳动者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

这里的“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也是有时间限定的,必须属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财产即已被夫妻一方“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即不管是财产已经实际取得,还是尚未实际取得但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一方将有权取得,该财产皆应属于夫妻共有。


除此之外,还有些特殊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上述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乎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2)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格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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