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家庭本应是温暖的港湾,
但有时却成了没有硝烟的战场,
家庭暴力令人深感忧虑……
案情简介
2010年,高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婚后张某经常打骂高某,高某出于对家庭的考虑一直忍耐,但张某并未悔改,反而多次因生活琐事对高某实施家庭暴力。2023年6月,因张某对高某进行殴打,高某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介入处理后,张某承诺不再对高某及孩子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然而,这段短暂的平静并未持续太久,2024年4月,夫妻二人发生争吵,张某再次对高某施暴,并将高某与孩子赶出家门。多次的家暴让高某伤透了心,遂以感情破裂为由向绿园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要求婚生子归高某抚养。
庭审现场
庭审中,被告张某辩称,自己同意离婚,但婚生子的抚养权应归自己所有。自己不曾将高某赶出家门,2023年6月的时候是因为饮酒过量打了高某,而今年4月份是因为高某驱赶了自己的朋友。
法院审理
婚姻,是指一男一女合意以成立家庭,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结合关系。婚姻虽然以终身的共同生活为目的,并不得附终期或者解除条件,但法律并非不许离婚。本案庭审中,被告张某表示同意离婚,说明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出现严重危机。根据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某对高某施暴,既侵害了高某的身体,又伤害了高某的精神,因此对高某提出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
原、被告的婚生子已满八周岁,明确表示愿意同原告高某共同生活,不愿与张某共同生活,原、被告双方均应予以尊重。但是,需要说明的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鉴于张某有实施家庭暴力之前科,因此在判决生效前及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法院禁止被告张某对原告高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告张某骚扰、跟踪、接触原告高某及其相关近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被告张某倘若继续实施家庭暴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张某倘若违反上述人身安全保护禁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训诫,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综上,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婚生子由原告高某自行抚养。
法官说法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妇女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均不受侵犯。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我国法律禁止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受害者应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及时向亲朋好友寻求帮助,并及时报警。同时,也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来源:法音吉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