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因一方精神疾病导致夫妻感情弱化,甚至难以维系婚姻关系的情形时有发生。以下几个案例可以帮助当事人厘清存在的种种误区,切实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婚姻权利。
精神障碍患者能否以“协议”方式离婚
案例:两年前,周某和妻子夏某因感情不和而起诉离婚。审理中法官发现夏某言行有些“不对劲”,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周某只得撤回诉讼。为达到离婚目的,周某将妻子送进医院治疗。今年初,二人一起来到当地婚姻登记处,周某隐瞒了其妻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情况,办理了协议离婚。夏某回到娘家,父亲才知道女儿已经离婚,于是他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离婚登记证。法院经审理,认定婚姻登记处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其发出的离婚证无效,判决予以撤销。
说法: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属于人身权范畴,结婚、离婚均须当事人自愿做出真实意思表示。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这一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没有控制能力和辨知能力,自己不能够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所以不能通过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的方式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那么,精神障碍患者怎样参加诉讼离婚呢?《民法通则》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人员担任。根据以上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离婚必须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由于精神障碍患者的离婚诉讼夫妻均为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由精神障碍患者的父母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婚前一方隐瞒精神病史导致离婚的情形
案例:小丽经人介绍认识方某并确定恋爱关系,半年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小丽发现丈夫不但存在智力上的严重缺陷,而且没有生育能力,脾气暴躁。为此,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法院经审理,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说法:在离婚案件中,因一方患精神病或痴呆而引起的离婚诉讼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类案件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一方婚前已患病,患者及其亲属隐瞒其病史,欺骗对方而成婚,婚后对方发现其病症而提出离婚。二是一方明知对方患有某种禁止结婚的疾病,但是出于某种原因或利益的考虑而与患者自愿结合,婚后发现难以共同生活而要求离婚。三是婚前双方身体、精神均正常,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一方因受到严重刺激而发病,对方提出离婚。《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禁止结婚的疾病是指未经治愈的麻风病、性病、精神病和重度痴呆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被告婚前隐瞒了病史,且没有生育能力,致使女方无法与其共同生活,故法院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
婚后一方患病, 另一方可否诉请离婚
案例:大李与小梅经人介绍结为夫妻不久,经常为琐事发生纷争。一次吵架中,大李动手打了妻子,后者跑回娘家一去不返。半年后,岳母托人捎信给大李,言明待在娘家的小梅时常发呆,估计患上了某种疾病。大李闻讯后赶紧把妻子送到医院,医院确诊其患有精神分裂症。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小梅的病情未见好转,大李则以筹钱为妻子看病为由去了外地打工。之后的三年时间里,大李先后两次提起离婚诉讼。最终经法院调解,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大李一次性给付小梅经济扶助费5万元。
说法:实践中,对于涉及婚后一方患上精神疾患引发的离婚诉讼,法院是否判离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三条“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规定,关键看患者的精神病能否治愈,并以此作为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标准。就是说,在夫妻共同生活后一方患精神障碍“久治不愈”的,法院即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原、被告结婚时间短,感情基础差,小梅婚后不久即患上精神疾病,且久治不愈,可以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基于小梅疾患在身的特殊情况,大李给付其适当的经济扶助费,实际上是对其弱势权益的一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