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文件
粵司办〔2015〕255号
广东省司法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顺德区司法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粵发改价格〔2015〕4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貫彻执行。
一、除侓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待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律师收费的相关政策文件下发后,省司法厅将尽快与省发改委沟通协调,修订《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粵价〔2006〕298号)。在我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之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暂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粵价〔2006〕298号)规定执行。
三、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为消费者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各地用法局、律师协会要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为侓师事务所开展法律服务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題请及时向省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反映。联系人:郭汉森、卓著,联系电话:86350690、86350866。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36号)
广东省司法厅
2015年 8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