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前面的文章,我们知道,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况的,另一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是这个离婚损害赔偿要多少合适呢?要多少,法院会支持呢?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物质损害赔偿 :为婚内一方实施损害行为引起的人身伤害损失、财产的实际减少、可得财产利益的丧失等。比如:1、一方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期间将财产赠与第三人,致使无过错方的财产遭受损失,无过错方可要求赔偿因该赠与行为给其带来的物质损失;2、一方家暴,另一方因家暴受伤支付的医药费、住院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一方恶意损坏对方个人财产,造成的损失、贬值等。
精神损害赔偿:指的是因过错方对无过错方人身进行伤害导致的精神损害,比如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的精神损害,以及纯粹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的精神创伤、精神痛苦,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给对方造成的精神创伤。因为判断精神损害程度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为适当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促进司法裁判尺度合理、统一,应遵循三项原则:一是抚慰为主、补偿为辅原则。二是适当限制原则。三是酌定原则。
综上,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可以由夫妻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酌定。实践中,一般法院支持的损害赔偿金额以1-2万元居多,当然,两三千的也不在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