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但当事人并非一定要接受调解。
调解离婚是诉讼离婚中的一种形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具体又分为诉前诉中调解。调解的目的在于通过法院的引导和协助,帮助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以和平的方式解决争议。
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离婚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问要不要调解的问题。需要知道的是,调解并非强制性的,在决定是否接受调解时,当事人需要认真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利益。如果双方对离婚、财产、孩子抚养等问题无争议,那么调解无疑是一个省时省力的好选择。如果双方根本无法静下心来讨论离婚问题,矛盾已经到了无法调和的地步,或者对方给出的条件过于苛刻,那么就需要勇敢地拒绝调解,让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对于调解和好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而对于调解离婚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值得一提的是,调解书同判决书一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不需要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书的内容,另外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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