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男子阿强(化名)认识了未婚女子小丽(化名),二人情投意合很快就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22年2月,阿强向小丽家支付了4万元彩礼后,二人结婚。
婚后,起初二人关系还算融洽,但2023年1月,阿强和小丽产生矛盾,没想到小丽当场发病,把阿强吓了一跳。等到小丽被送进医院接受治疗,阿强才知道小丽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一直靠偷偷服药控制病情。
小丽所患精神疾病为双相情感障碍Ⅰ型,该病比较严重,患者发病时,会有冲动行为和攻击行为,造成自伤或伤人,并且对患者家庭来说会造成很大负担,对患者的治疗也较为困难。
原来小丽早就患上了这种精神病,她却和家人隐瞒这一情况,欺骗阿强与阿强结婚。
得知真相的阿强,一纸诉状将小丽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婚姻并请求损害赔偿。开庭后,小丽自愿向阿强返还彩礼4万元并履行完毕,阿强当庭撤回损害赔偿的诉请。
法院认为,小丽婚前便确诊患有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Ⅰ型),该疾病属于重大疾病,小丽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阿强,因小丽未如实告知,阿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故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小丽与阿强的婚姻。
一、什么是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结婚的、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的,这三种情况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享有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加以干涉。因胁迫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缔结的婚姻关系,严重违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不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违背其真实意思的婚姻。
举个例子,假如某男张三胁迫某女李四结婚,一般由张三或其亲属朋友,以不结婚就损害李四或李四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为由,胁迫李四结婚,也存在李四的近亲属,以自己的生命做要挟,胁迫李四结婚的情形,也存在包办、买卖妇女后,限制人身自由强制结婚的情形,这些情况下的婚姻都是可以撤销的。
本案是属于未履行婚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而造成婚姻可撤销,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或重大疾病的,结婚后可能传染给对方或者传染、遗传给下一代的,或治病需要花费大量金钱的,都应当告知对方。小丽患有严重精神病,一则治疗花费巨大,二则可能遗传后代,应当告知阿强,婚前未告知阿强享有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1年,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或胁迫、限制人身自由消失1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比如,本案中阿强知道小丽是精神病后,如果选择继续同小丽共同生活维持婚姻超过一年未行使撤销权,则他就无权再去以此为由撤销婚姻;李四被张三囚禁而结婚,等张三放出李四,李四在行动自由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她就无权再去以此为由撤销婚姻;张三朋友威胁李四不结婚就杀掉李四父母,某天张三朋友死亡,胁迫不在,李四在胁迫消失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她就无权再去以此为由撤销婚姻。
二、结婚已经一年,退还全部彩礼合理吗?
合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被撤销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阿强就是无过错方。阿强因小丽的欺骗与之结婚,已为该婚姻投入了大量精力、金钱和时间,无论在精神上还是经济上都遭受了巨大损害,依法有权要回包括彩礼在内的所有损失。最后,阿强念及旧情只是要回了彩礼,放弃了其他损失损害赔偿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