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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双方约定房子归前夫这套房还能否用于给前妻还债

欠债还钱

天经地义

但前妻净身出户

无钱可还

债务能否随之遁形?

前妻债务没还清,

名下却无财产?

2008年12月,王某在购买商品房时,向张某借了10万元,但王某一直没有还钱。2019年12月,张某到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张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但王某未偿还这笔债务。

随后,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还提供了王某名下的财产线索,即某小区一套商品房。但经法院查明,早在2013年1月,王某和前夫章某离婚时,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就约定,债权、债务由王某享有和承担,而那套商品房归章某所有。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那套房产早已不在被告王某名下,并且没有发现王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无法继续执行。

张某认为,王某转让房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利益,便将王某和章某起诉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商品房产权变更协议无效,并确认王某对该套房产享有一半的产权份额。

法院:商品房一半份额

为可供执行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除第三人明知上述协议内容以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被告王某、章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房产约定归章某所有,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原告张某知晓该协议内容,故上述协议对被告二人有效,对原告张某不产生法律效力。

被告王某在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中主动放弃共同财产份额,由个人承担债务,属于怠于行使财产分割权益,导致第三人债权无法顺利实现。原告张某作为王某的债权人,以申请执行人的名义提起代位析产诉讼有理,予以支持。被告章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据此,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该商品房50%的产权份额为王某所有,为可供执行财产。

法官:债权人有权提起诉讼,

确认债务人共同财产的份额

本案中,王某明知借款没有偿还,仍通过协议离婚无偿将房产分给章某,企图净身出户逃避债务。案涉房产虽然登记在章某名下,但系王某与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被告二人即使通过财产分割条款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但该分割条款并不具备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之规定,张某作为王某的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提起代位析产之诉,确认债务人对共同财产享有的份额。这样,增加了债权人实现判决利益的途径,更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文章来源:公众号@湖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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