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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是否可以主张分割对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来源:法律之树

作者:王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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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兼有人合与资合属性,公司是封闭的,谁可以成为股东,具有股东资格,是公司设立时全体原始股东一致同意并在公司章程中确定的,公司成立后股东发生变动时,仍应当严格执行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特殊规定。

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32条规定股东登记和公示制度;71条规定股权转让时,公司其他股东对股东资格承继的控制权利,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时,公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的控制。从《公司法》的规定看,除公司章程作出特别规定外,只有继承人可以直接承继股东资格,其他关系不得直接承继股东资格。具体到夫妻关系,只有发生一方死亡事件时,另一方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否则,股权登记在谁的名下,公司认可谁的股东资格,未登记的,原则上不被认可。

股权具有财产权和身份权双重属性,夫妻离婚时需要分割共同财产,对股权的财产价值,夫或妻是可以直接作为共同财产处置,但对股权的身份权内容,因涉及与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身份关系,夫妻不能单独处置股东资格的名义变更,需要与公司其他股东协商确定,公司其他股东多数同意时,夫或妻可以分割对方名下的股权。如果协商不成的,应根据《公司法》《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最高法院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离婚时共同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处理作出规定,结合《公司法》及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涉及股东资格变动时可以把握几个要点:

第一,股东资格在夫妻之间的名义变更,相当于股权转让,可以执行《公司法》71条的规定;

第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与公司其他股东的身份关系,股权财产及股东资格可以直接分割;

第三,对于家族公司,股东资格的变更,一般可以参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方法处理,股权财产及股东资格可以直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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