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泌阳法院每年都会受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主体的离婚纠纷。那么在处理该身份类纠纷时,应该适用什么程序、如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呢?今天向大家做一下介绍。
基本案情
王某和李某于2011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起初二人感情尚好,并生育三个子女。后李某于2018年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经治疗,在正常服药情况下有一定自理和劳动能力。现王某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两人已实际分居满二年,三个孩子一直由其爷爷奶奶照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李某系间歇性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王某身为被告李某配偶,虽为其第一顺位监护人,但在离婚诉讼中不能作为被告李某的监护人代为诉讼,应当变更监护人后,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为诉讼。
经李某所在村委出具变更监护人证明后,由李某的父亲代为诉讼。诉讼中,李某的父亲与王某达成协议并要求发给判决书,法院遂依法出具判决书。
法院说法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离婚,但是不能协议离婚,只能诉讼离婚。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愿,所以,无法选择协议离婚,想要解除婚姻关系,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进行。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以自己提出离婚,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由于其欠缺民事行为能力,其诉讼只能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三、在离婚案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其第一顺序的监护人是配偶,如果纠结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则会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配偶侵犯时,只要配偶不提出离婚,则其永远离不了婚。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应由变更除其配偶外的其他人或村委、民政部门,成为新的监护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八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