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草结婚,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也比较多。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却没有同居生活,也没有和好的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重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都属于重婚罪。
10、夫妻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酗酒和吸毒的。
11、一方被判长期徒刑,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到对方虐待和遗弃的。
14、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