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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夫妻起诉离婚当事人是否必须提供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的证据

【问】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在国外的华侨夫妻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是否必须提供其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证据,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答】

这一理解是错误的。

国际司法的长臂管辖原则是指依托国内法律法规,将本国的司法管辖范围延伸到境外,以达到管辖境外实体法律关系的目的。根据这一原则,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在努力扩大自己的司法管辖范围,而不是寻找理由拒绝管辖。

从当事人的角度看,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公民,依中国法律在中国缔结婚姻关系,民事诉讼主要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对向居住国法院还是向中国法院起诉具有一定的选择余地,其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体现出其对适用中国法律的认可。

现在原告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对此不提出异议,说明双方当事人均接受中国法院的管辖。而且,从方便本国公民诉讼的角度考虑,根据《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既然法律并没有明确排除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在国外的华侨夫妻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的权利,那么人民法院不应当拒绝受理案件,也不应当将当事人提供定居国法院不受理其离婚案件的证据作为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前提条件。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P1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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