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人生大事,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都是在反复思量后才作出的重大决定。我们都知道,离婚分为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起诉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后签订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作出明确约定后,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民事行为。民法典颁布实施前,协议离婚的,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后,一般当时就可以拿到离婚证,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多了一个“冷静期”,第一次申请后,三十日后需要双方再次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才会颁发离婚证。协议离婚比较简单,即使多了一个“婚姻冷静期”,也无非是多等三十天而已。起诉离婚相对比较复杂,尤其是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形下,若己方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一般情形下,法院会判决不准离婚。最近有网络和新闻曝光,女方在五年内四次起诉离婚,均被同一个法官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被广大网友熟知。大家心中是否有疑问: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起诉离婚的一方要多久才可以再次起诉离婚?
民法典颁布实施前,我们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因此,没有新情况和新理由的,只要满六个月,原告方就可以再次提起诉讼。让我们产生疑问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该法条颁布后,部分人认为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需要满一年才可以起诉。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
《民法典》属于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民法典规定的是判决离婚的条件,不是程序。因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满六个月就可以提起诉讼,但是法院是否判决离婚,则视情况而定。所以我建议,如果想在第二次起诉中让法院判决离婚的,应当准备好分居的证据,满一年后再次提起诉讼,这样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这才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