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在婚姻中属于弱势,由于其进行民事活动时都有监护人监护,而当他们的婚姻遇到离婚诉讼时,他们又该如何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特殊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相关案例:
纪某与蔡某于1996年,婚后育有一子一女,随着儿女长大,妻子蔡某闲来无事学会了打麻将,后沉迷于此,2004年,蔡某因家庭矛盾撇下子女离家出走,家人找寻未果,次年,纪某不幸遭遇车祸导致瘫痪不能自理,纪某母亲无奈遂代替纪某起诉蔡某请求离婚。
案例分析:
1,对于蔡某虽然瘫痪,但在离婚诉讼程序中仍需对其民事行为能力作出鉴定。经确认,蔡某确实已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主动提出离婚,而且其行为丧失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程序上应先变更其监护人,由监护人提起离婚诉讼;
2,婚姻存续期间蔡某热衷桌牌游戏,后又离家出走找寻不得,在其丈夫纪某瘫痪之后又尽到作为妻子的义务,可以确认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蔡某提出离婚,予以支持;
3,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以及财产分割问题,纪某母亲主张蔡某在场时在做协议决定,法院也予以支持。
所以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不具备辨认能力以及控制能力,故不能自己诉讼,需由监护人代理提起诉讼。依《民法通则》规定,配偶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中,应首先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即变更监护关系。之后再进行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