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1世纪,离婚这件事也变得越来越稀松平常,婚姻自由的理念也越来越深入人心,在感情不顺的时候,越来越多人会选择跳出婚姻的束缚来追求自己的人生。
与此同时,关于离婚的诉讼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毕竟婚姻是两个人的事,不是一方想离就可以离的,在协议离婚走不通的时候,诉讼离婚就变成了大家的选择。
可是,对于离婚的诉讼知识你了解多少呢?下边的案例,可以帮助大家来更好地通过诉讼来拯救自己的婚姻。
案例分析一
在2023年5月20日这天,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个案件,68岁的程老太要和67岁的王大爷离婚,大家听了恐怕会觉得不可思议,两个加起来要一百多岁的老夫妻闹离婚,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原告程老太和王大爷也算少时夫妻老来伴了,结婚已有四十年,并育有一女,曾经感情也是相当的好。
后来,伴随着年龄的增长,两个人到老了却摩擦不断。年轻时候为了家庭奋斗,互相也很是包容,到了如今该颐养天年的时候,谁也不愿意让谁,脾气也越来越大,甚至会为了一些琐碎小事吵打。
程老太实在是受不了了,不顾女儿的劝阻,坚决要离婚,老头不同意就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
案件分析:
在该案例中,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建立起了一定的感情。现在原告起诉被告离婚,而被告经法院传唤拒不到庭,应视为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
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是由于缺乏沟通、因生活琐碎小事吵打所致,并不存在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二
2013年1月22日,马某与韩某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于2013年4月11日生育一子马某豪。
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韩某在微信上与多名男性有不正当聊天,甚至聊恋情,对丈夫马某也造成了巨大伤害,在马某发现后,二人不再共同居住。在韩某依然进行婚外情后,马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马某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其与被告韩某的婚姻关系,将婚生子马俊豪交由自己抚养,并认为马某的行为对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害,请求精神抚慰金50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分居满两年,准予离婚,并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考虑,由原告马某抚养更为合适。
两个案例,两种不一样的判决。
在案例一中法院不准予离婚,但是在案例二中法院却准予离婚,究其原因,在于是否符合离婚的法定事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离婚案件必须首先进行调解,想要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必须是符合“感情确已破裂这一事由”。
同时,在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还规定了“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情形”,
在案例一中,程老太和王大爷已结婚四十多年,两人仍居住在一起,只是闹些小矛盾,程老太一气之下起诉到了法院,而王大爷没有任何要离婚的意思表示,拒绝到庭可默认为不愿离婚。
在此案件中也没有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所以法院判决不支持程老太的离婚请求。
在案例二中,马某和韩某虽育有一子,但是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韩某多次婚外情,二人因此分居,分居时间已满两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一事由,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判决准予离婚,但精神抚慰金并未支持。
(一)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
对于法院判决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明确规定的有五种情形,下面来具体讲解一下。
(二)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吗?
首先,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这个说法是错误的,法条原文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和前置程序,也就是说想要法院判决离婚,必须先进行调解,只有调解无效,并且感情确已破裂的才可以离婚。
“分居两年可以自动离婚”这句话显然就是不正确的
首先诉讼大前提是要进行调解,调解是每个离婚案件都必须进行的程序,想要法院判决离婚,调解还必须无效;
其次还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只是分居,并不说明分居的原因是不可以的,分居的原因有许多种,有些可能是要外出学习,或者外出看病,夫妻二人感情尚可,那怎么可能去判决离婚呢?
第三就是自动离婚,诉讼离婚必须是当事人主动向法院起诉才可以,民事案件有着“不告不理”的原则,充分遵循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愿。
并且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如二人感情不和已分居,但是为了子女的成长或者是为了一些利益,两人虽然符合可以判决离婚的条件,但是当事人不主张离婚,法院也不可能去主动判决离婚。
综上所述,“分居两年可以自动离婚”这个说法完全是无稽之谈,如果有正在分居的朋友请不要担心对你们婚姻产生影响,只要你们感情足够稳定,婚姻也就牢不可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