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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婚前还是婚后都要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离婚诉讼的举证责任

离婚诉讼的举证责任

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都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的证据或者证据来源:

1.结婚证书以及个人的身份证。

2.有关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据材料。如双方是否是自愿恋爱,恋爱的时间,恋爱期间有无波折,是初婚还是再婚,有无包办、买卖婚姻的情况,等等。

3.有关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如通过具体事例说明夫妻后感情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夫妻是否已经分居,何时开始分居,分居原因等。

4.有关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的证据材料。如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换了精神病,久治不愈,当事人应当提供专门医院的鉴定结论;如涉及第三者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第三者介入事实的说明,是关系暧昧,非法同居,还是重婚等。同时,当事人还应提供对夫妻关系影响情况的证据材料。

5.有关家庭财产的清单,并附上该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或共有财产的证明材料。对有争议的财产,应提供该财产的来源和取得时间的证明材料,如赠予书、购货发票等。

6.有关双方经济收入情况及生活现状的证据材料。如双方的工资收入,存款的开户姓名、储蓄所名称、账号、开户时间、金额、种类等,如有债务,应提供借据或者证人证言等。

7.有关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列如,现住房如果是私房,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书;现住房如果是租赁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契约;现住房如果是单位自管公房的,还应提供房管单位对安置房的意见。

8.提供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列如,子女人数、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等;是亲生的,还是收养的或过继的;如果子女已成年,有无独立生活能力;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育条件如何;如果夫妻已分居,子女随母还是随父生活等证据材料。

9.如果双方已经进行过离婚诉讼,则应提供原审法院名称、承办审判员姓名、原案卷号,并提交原判决书、裁定书。

10.提供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当事人提供上述证据的形式可以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承认、视听资料、所在单位领导的意见等。物证应当提交原物,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物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的视听资料必须真实。

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以下事实不需要当事人提出证据: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和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有效的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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