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财产纠纷好像不论在哪都是个很让人关注的话题,尤其在婚姻家庭里,关于财产分割的纠纷特别多。其中以离婚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例子最为突出。
废话不多说,我们直接切入正题:比如男方为结婚,父母出资购置房屋。婚后产生矛盾要离婚时,却被女方要求分割房屋。或者是男方结婚时没能买上房,婚后父母出资购买婚房,离婚时被女方要求分割。那男方肯定不愿意,自己花钱买的,你一分钱没出,还要分我的财产,想都不要想!可事实上,即便是这样,房屋还是被分了,到底为什么呢?
先来看一下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则为该方个人财产,未确定只归一方的,则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婚前,由父母出资购置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看完这些,有些人似乎有点醒悟了。没错,很多人不注意这里面的细节,买完房子就完事了,细心点的,只登记一方的名字,这压根儿不是问题的关键。
你应该这么做:要么以父母的名义买房,只登记你的姓名,完事让父母设立个赠与合同,明确房屋只赠予你自己;要么登记父母的姓名,让父母设立遗嘱并进行公示,将房屋作为遗产继承;要么买房时夫妻双方明确约定好房屋归属的问题,这样你的房屋就有保障了。
另外我国民法典对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也做了相应规定。我们先来看一下哪些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像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还有知识产权的收益,这里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另外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除以上四种情形外,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反,一方的婚前财产以及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还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是属于个人财产的。这些财产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说到这里,也要提醒大家一点,该约定的一定约定明确,不要碍于情面不好意思,婚姻里,一定要一手抓感情,一手抓财产,两手都要硬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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