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和黄某于2005年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双方多次因家庭纠纷发生争执,黄某即对吴某实施了殴打行为。其中2016年6月12日,双方的争执导致吴某13椎体右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双方虽为解决家庭矛盾在家人的见证下订立书面协议,但未能缓解吴某和黄某的紧张关系,随后二人离婚。离婚后,吴某起诉要求黄某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
法院:家暴导致离婚,受害方有权要求赔偿
经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黄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吴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该事实是造成双方离婚的原因之一,故吴某据此主张黄某应给予精神抚慰金赔偿合法,但请求50000元的数额过高,根据黄某的家庭暴力行为造成双方感情破裂的过错程度、吴某伤情情况等综合因素,酌情确定为30000元。故判决黄某赔偿吴某精神抚慰金30000元。(林赛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