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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男方要补偿女方什么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彩礼能赔偿吗

  如果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对方有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是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后是需要支付离婚赔偿的,如果一方没有以上的行为也是不需要支付赔偿费用的。因为在法律中也是没有对离婚补偿的金额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确定离婚补偿的金额时也是需要通过双方的协商来确定的。

  一、离婚了男方要补偿女方什么?

  赔偿或补偿要看是否有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若无,一方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但若另一方为了早点离婚,愿意补偿或少分财产,这也是可以的。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的基础理论中确定了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为离婚案件也是民事案件,且离婚损害赔偿又是一种婚姻家庭中的一种侵权行为,所以其应该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一)行为的违法性。实施的行为违法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此类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实施与他人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意图杀害家庭成员的,因触犯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也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

  (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无论损害后果是否能以金钱来衡量,只要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了伤害的事实,都构成了损害的事实。在离婚案件中就是指因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一方提起离婚,无过错一方由此受到财产上和非财产上的损害。离婚财产上损害的范围,只限于无过错配偶一方因离婚所受到的现有财产权益的损失。离婚涉及的非财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在下面的章节中还要具体的讲述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三)有因果关系存在。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但在离婚案件中,主要是指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离婚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无过错配偶一方遭受财产上损害和非财产上损害的直接原因。

  (四)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了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态度。在侵权行为中对过错程度的划分不影响其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在离婚案件中,离婚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过错为主观要件。行为人的过错就是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主观上有故意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过错,过错配偶一方有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遗弃等离婚原因情况的存在。

  在双方出现了感情问题后是可以办理离婚手续的,那么在离婚时也是需要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以及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分配的,如果在离婚时一方给对方造成了精神损害后也是需要赔偿经济补偿金的,如果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后一方也是可以在一年内重新追究离婚赔偿。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彩礼不能赔偿,因为我们国家关于离婚的彩礼,他所说的规定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之下是可以退还的,但是并没有说离婚的时候需要给予一定的赔偿,赔偿是说明对方具有一定的过错,所以是其他类型的赔偿金,而不是这里的彩礼。

  三、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彩礼能赔偿吗?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彩礼不能赔偿,因为我们国家关于离婚的彩礼,他所说的规定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之下是可以退还的,但是并没有说离婚的时候需要给予一定的赔偿,赔偿是说明对方具有一定的过错,所以是其他类型的赔偿金,而不是这里的彩礼。这里所说的彩礼,在一些地区又称聘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仅仅是指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中国古代的法律将由此形成的婚姻称作“聘娶婚”。因此,若男方向对方支付财物,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与对方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必须给付,具有明显的地方习俗性的,属于彩礼。若给付的财物不是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不得已而给付,或者在当地不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而是男方完全自愿给付且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则属于一般赠与行为,不属彩礼的性质。应当按照一般的赠与处理,离婚时如果不是女方自愿返还,法院一般判决不予退回。

  哪些情况下应当返还彩礼。2004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就彩礼的返还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如果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男方可以要求女方(包括女方家庭实际接受彩礼的亲属)返还彩礼;否则,彩礼在离婚时不予返还。当然,如果女方自愿返还,则不受此限。

  四、离婚后嫁妆能不能退

  由于女方陪嫁的嫁妆,与男方给付的彩礼,在法律上并不是同一属性,对于嫁妆的返还,不应想当然地适用上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原则和规定。从法律关系来说,嫁妆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给的,应当视为女方家庭对即将出嫁的女儿,为帮助其婚后生活而赠与的财物,属于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应视作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如果嫁妆是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女方家庭赠与的,则应理解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判断嫁妆的性质,还是要根据嫁妆给付的时间和登记结婚的时间进行认定。如果是“领证”之前给的,嫁妆应当作为女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带走;否则,从法律上说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当然,如果双方按照民间的习俗或协商一致,在离婚时各自退回彩礼和嫁妆;或者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对彩礼和嫁妆的性质和返还事项另有书面约定,法律也不会加以干涉。

  在当代社会很多地方都存在着这样的一种传统的习俗,也就是需要发放彩礼,这种彩礼的话是根据写上一致的,如果当事人没有结婚的话,那么这个彩礼是需要退还给别人的,否则的话,在通常情况意义上来说是不予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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