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通常是当事人最为关注的事项。然而,在离婚时由于房产不仅涉及到房屋本身的状态,还会涉及到诸如购房资金来源,房产证登记状况的影响,因此,并非所有与男女双方有关系的房产在离婚时都能被分割,而是需要当事人在离婚后通过发起其它诉讼来解决。比如最近本律师正在处理的一起涉外离婚案件的情况便是如此。
男女双方目前均生活在新加坡。若干年前,双方曾经打算回国并在深圳工作和生活。为此,二人计划在深圳贷款购买一套房屋。由于贷款手续复杂,双方便决定以女方父母的名义购买该房屋。经与女方父母协商达成一致后,房屋很快便购买了下来,而二人则支付了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女方母亲名下。此后,男方按月将所需偿还的贷款汇入女方母亲的银行账户。现因夫妻感情出现了问题,男方决定委托本律师起诉离婚,鉴于该房屋目前已经升值到了750万元,价值巨大,因此,男方希望在离婚时由法院对该房屋一并处理。
对于男方的上述要求,本离婚律师认为法院很难在离婚案件中处理该房产。男方应该另案起诉女方的父母,经法院确认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后再分割。之所以应该如此处理的原因有二:
1、该房屋目前登记在女方母亲名下,而离婚诉讼时,法官只应审理明确属于夫妻所有的财产,一旦某项财产涉及到了夫妻以外的人,比如该案中女方的父母,法官便会将该项财产从离婚案件中“剔除。”毕竟在离婚案件中不可能把女方的父母添加进来作为当事人。
2、虽然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是男女双方,但是鉴于在离婚过程中,女方的父母很可能不认可借名买房的事实,加之上述第1个原因,所以借名购房的事实在离婚诉讼中将无法被审查和确认。
综上,男方只能另行起诉解决该房屋的问题。
文章写到此,也许有读者会有疑问:如果女方父母承认借名买房之事,也同意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对该房屋进行分割,难道负责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也不能处理吗?对此,本婚姻律师认为法官仍然无权处理。因为在离婚诉讼中,法官无法把案外人的意愿写入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写入的前提是必须将女方父母列为案件的当事人,而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夫妻二人。这正是由于离婚案件的独特之处所决定的。